[人事室]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資格送審(升等)案

  • 2023-01-31
  • 網站管理員
  • 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112年8月1日生效)教師著作升等、學歷送審案依本校訂定之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112年10月底前審議完成,相關期程如下:
  • 教師部分:
    1. 各教師應於112年3月1日以前,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檢齊升等主要著作及參考著作,連同其佐證資料送所屬系(所、中心)彙提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
    2. 共同繳交資料如下: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 教師評鑑資料。
      • 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1式3份(貼妥照片並簽章)、乙式1式6份(不需貼照片),另請加送照片1張(1吋照片須與履歷表所附相同,背面並請註明姓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請升等(請證)教師逕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https://www.schprs.edu.tw繕打各項資料,資料準備不齊致送審時間延宕,由老師自負全責,請各師詳加檢視,俾利遂行。
      •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6套(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7套),並於右上角蓋妥「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及審查等別。
教學實務升等須備妥:
1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專門著作及參考著作6套。
2自行選擇教學主題及內容進行2個小時之教學演示錄影帶、光碟等影像資料(至少2機錄製,且不得剪接)3套。(108年4月30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
      • 前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近3年以上之聘書影本各1份。
      • 代表著作摘要6份。
      • 合著人證明(代表著作係多數人合著者)
      •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 學位論文及(或)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 國外學位送審者應繳資料。(參本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應備資料一覽表:十)
      • 請於「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研究人才查詢」選取自身之「學術專長」後截圖,並附於推薦表後。
以上係共同繳交資料,各類別教師須繳交之資料,務請依本通知附表內之應附資料繳交。
  • 系(所、中心)教評會:系(所、中心)應通知擬升等教師,並就教師之送審資格及送審資料詳加檢核,及教學服務成績予以考評,初評教學服務成績達70分以上,同意申請升等,並於112年3月20日前將有關會議紀錄、相關表件、著作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所屬學院彙整,由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審核項目如下:
  1.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
  2. 審查之著作應符合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定。
  3. 升等之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之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代表作(應以本校名義發表)1篇及參考作至少3篇。
  4. 資格審查履歷表(甲表、乙表)之內容與其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內容(含論文篇名文字是否一致)是否相符。
  5. 教育部履歷表甲表3份、乙表6份,甲表須貼照片及簽名,並另附1吋照片1張(教師證書需用)。
  6. 代表著作摘要6份(外文撰寫者另附中文摘要一式6份(500字至1,000字))。
  7. 著作請準備6套(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7套)供校外審使用,並於右上角蓋妥「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及審查等別。
  8. 前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編輯注意事項(很重要,請務必告知老師,俾避免浪費資源及時間):
   1代表著作合著作品,請檢附合著人證明。
      2發表於期刊者,請附錄出版品、目錄及出版頁。
   3發表於線上者,請附錄線上刊物頁面。
   4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須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5發表於大陸之期刊,依規定必須掛名「Taiwan」或「R.O.C」。
   6登錄於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系統之代表及參考著作題目,與發表於期刊或線上文章之題目須一致,請惠予詳加校對。
    9、前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近3年以上之聘書影本各1份。
前項資料之審查涉及未來送外審是否順利進行,為避免嗣後影響外審作業及教評會開會期程,請各系(所、中心)助教務必詳加檢核。
  • 院教評會應於112年4月20日前複評教學服務成績達70分以上,並符合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16條規定之審查標準,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配合預計112年5月2日校教評會開會時間,應於112年4月25日前將院教評會會議紀錄、前開相關表件、著作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因外審時間不易掌握,請各院、系(所、中心)、學院務必依限提出,逾時依規定不予受理。
  • 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請依「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 各系(所、中心)升等申請及相關規定請參考各系、所、中心、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及教學實務升等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惟因應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部分條文於111年12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如各系、所、中心、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及教學實務升等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與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有牴觸的部分,請適用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規定,並請各系、所、中心、學院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 相關作業務請詳閱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111年12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及「臺北市立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升等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另隨案檢送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及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等資料。
  • 囿於邇來發現各系(所、中心)迭有教師送審資料漏列或錯誤情事,請各系(所、中心)於系教評會審議時,將各師之送審資料(含著作、聘書及送審履表甲表影本)備齊併提系教評會審議,並隨同會議紀錄陳核,俾利遂行。
  •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規定辦理,並請確實遵循以下事項:
  • 持第21條第2項第2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
  •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發表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請各系(所、中心)建立持接受函送審通過者之追蹤機制,於屆期前主動提醒教師申請展延或促請期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