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7月21日
- 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113年2月1日生效)教師著作升等、學歷送審案,依本校訂定之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113年4月底前審議完成,相關期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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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部分:
- 各教師應於112年9月1日以前,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檢齊升等主要著作及參考著作,連同其佐證資料送所屬系(所、中心)彙提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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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繳交資料如下: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 教師評鑑資料。
- 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1式3份(貼妥照片並簽章)、乙式1式6份(不需貼照片),另請加送照片1張(1吋照片須與履歷表所附相同,背面並請註明姓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請升等(請證)教師逕至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https://www.schprs.edu.tw繕打各項資料,資料準備不齊致送審時間延宕,由老師自負全責,請各師詳加檢視,俾利遂行。
-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6套(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7套,另請提供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電子檔),並於右上角蓋妥「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及審查等別。
1教學實務研究成果專門著作及參考著作6套。
2自行選擇教學主題及內容進行2個小時之教學演示錄影帶、光碟等影像資料(至少2機錄製,且不得剪接)3套。(108年4月30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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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近3年以上之聘書影本各1份。
- 代表著作摘要6份。
- 合著人證明(代表著作係多數人合著者)
-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 學位論文及(或)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 國外學位送審者應繳資料。(參本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應備資料一覽表:十)
- 請於「國科會學術研發服務網-研究人才查詢」選取自身之「學術專長」後截圖,並附於推薦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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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中心)教評會:系(所、中心)應通知擬升等教師,並就教師之送審資格及送審資料詳加檢核,及教學服務成績予以考評,初評教學服務成績達70分以上,同意申請升等,並於112年9月20日前將有關會議紀錄、相關表件、著作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所屬學院彙整,由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
- 審查之著作應符合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定。
- 升等之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之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代表作(應以本校名義發表)1篇及參考作至少3篇。
- 資格審查履歷表(甲表、乙表)之內容與其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內容(含論文篇名文字是否一致)是否相符。
- 教育部履歷表甲表3份、乙表6份,甲表須貼照片及簽名,並另附1吋照片1張(教師證書需用)。
- 代表著作摘要6份(外文撰寫者另附中文摘要一式6份(500字至1,000字))。
- 著作請準備6套(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7套)供校外審使用,並於右上角蓋妥「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及審查等別。
- 前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編輯注意事項(很重要,請務必告知老師,俾避免浪費資源及時間):
2發表於期刊者,請附錄出版品、目錄及出版頁。
3發表於線上者,請附錄線上刊物頁面。
4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須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5發表於大陸之期刊,依規定必須掛名「Taiwan」或「R.O.C」。
6登錄於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系統之代表及參考著作題目,與發表於期刊或線上文章之題目須一致,請惠予詳加校對。
9、前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近3年以上之聘書影本各1份。
前項資料之審查涉及未來送外審是否順利進行,為避免嗣後影響外審作業及教評會開會期程,請各系(所、中心)助教務必詳加檢核。
- 院教評會應於112年10月20日前複評教學服務成績達70分以上,並符合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16條規定之審查標準,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配合預計112年11月初校教評會開會時間,應於112年10月25日前將院教評會會議紀錄、前開相關表件、著作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因外審時間不易掌握,請各院、系(所、中心)、學院務必依限提出,逾時依規定不予受理。
- 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請依「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 各系(所、中心)升等申請及相關規定請參考各系、所、中心、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及教學實務升等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惟因應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部分條文於111年12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如各系、所、中心、學院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及教學實務升等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與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有牴觸的部分,請適用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規定,並請各系、所、中心、學院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 相關作業務請詳閱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111年12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及「臺北市立大學教師教學實務升等審查要點」等相關規定。另隨案檢送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及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注意事項等資料。
- 囿於邇來發現各系(所、中心)迭有教師送審資料漏列或錯誤情事,請各系(所、中心)於系教評會審議時,將各師之送審資料(含著作、聘書及送審履表甲表影本)備齊併提系教評會審議,並隨同會議紀錄陳核,俾利遂行。又邇來因新聞媒體報導許多政治人物陷入論文爭議,爰建議教師申請升等前,先行利用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後再行送出,以避免後續爭議。
-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規定辦理,並請確實遵循以下事項:
- 持第21條第2項第2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
-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發表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請各系(所、中心)建立持接受函送審通過者之追蹤機制,於屆期前主動提醒教師申請展延或促請期刊刊登。
本校各系、所、中心、學院
人事室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