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校111年12月20日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112年1月11日公告施行,爰檢附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及修正對照表,請參考附檔,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明訂教師送審之種類及審查範圍與基準。(修正條文第3條)
(2) 刪除專任教師初聘作業之期程、縮短徵聘公告時間及新聘專任教師提教評會時應具備的資料。(修正條文第7、8條)
(3) 修正新聘專任教師未具教師證書辦理校外審查時,審查人選由系(所、中心)教評會推薦至少九人為參考名單,陳請院長(非屬系所院級主任委員)及系主任共同隨機抽取審查人後,由系(所、中心)辦理校外審查。(修正條文第9條)(註:隨機抽取係指由院長(非屬系所院級主任委員)及系主任共同自系(所、中心)教評會推薦名單隨機抽籤(1人抽籤決定數字排序【如:3、2、1】,1人抽籤決定審查人排序【如:1.王小明、2.陳小文、3.李小安】,最後審查人徵詢順序為:3.李小安→2.陳小文→1.王小明)。
(4) 修正新進專任講師及助理教授未達成限期升等之限制及輔導措施。(修正條文第13條)
(5) 新增各院及各系(所、中心)得區分專任及兼任教師之差異,將教學、輔導及服務成績合格基準分別明定。(修正條文第16條)
(6) 修正專任教師申請升等之資格條件及不得申請升等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7條)
(7) 新增規範申請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具備之條件、放寬升等著作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代表作及參考作均得提出及明定講師取得博士學位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者,得僅以其博士學位論文為代表作送審。(修正條文第18條)
(8) 明定具有博士學位之舊制講師,申請升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之著作要求。(修正條文第19條)
(9) 修正送審次數(一次外審)、升等作業時程及程序。(修正條文第20條)
(10) 修正教師升等辦理校外審查時,審查人選由院教評會推薦至少十人參考名單,併同校教評會委員推薦至少十人參考名單,陳請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隨機抽取校外學者專家五人(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六人)審查。(修正條文第21條)(隨機抽取方式同(3)註)
(11) 增訂教師升等不通過時,各級教評會應以書面將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修正條文第25條)
(12) 明訂兼任教師年滿七十歲以不再聘任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經專簽校長同意後,始得提三級教評會審議。(修正條文第27條)
(13) 明訂兼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得僅以博士學位論文為評審依據,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審。(修正條文第28條)
(14) 明訂兼任教師服務於與本校訂有教學研究服務協議之機構者,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第16條之1第2款、第3款、第17條第1款及第18條第1款規定,以其學歷、工作經歷及專門著作,申請教師證書或升等,並以一次為限。其中請證僅得申請講師及助理教授證。(修正條文第29條)
(15) 明訂兼任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或領有較高等級之教師證書時,得申請改聘之程序及生效日。(修正條文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