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0年6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 號函,因應疫情影響,相關修業年限、學雜費收取說明: 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離校手續者, 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學校免收取學雜費。 倘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 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0學年度第l學期學雜費。
本校配合教育部政策,本學期(109-2) 繳交論文的截止時間延至10月31日(因遇假日,順延至 11 月 1 日)。口試的時間採彈性處理, 碩博士班學生在9月17日前申請畢業離校並在10月31日前完成 繳交論文程序,即視為109-2畢業生。 如果無法在10月31日前完成繳交論文的程序,則下學期( 110-1)須註冊繳費。相關函示內容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