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發展中心謹此通知114學年度教師評鑑相關事宜,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專任教師每滿4年需接受評鑑,新聘教師則於滿2年後開始接受校級評鑑。
新進教師評鑑分數計算請參考本校新進教師分數計算說明(如附件2)。
為確保評鑑流程順利進行,敬請貴單位協助配合以下重要時程與事項:
一、評鑑程序與主要時程:
1. 114年9月底前: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需制定受評教師名冊、受評鑑年度及年數計算,並經系教評會通過後送院級教評會審議。
2. 114年12月底前:受評教師應於教師評鑑系統填寫表單並上傳證明文件,送交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進行初評。
3. 115年1月底前: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需完成初評,並將結果送院級教評會複評。
4. 教師評鑑整體作業預計於115年3月底前完成。
二、評鑑辦法選擇:
114 學年度受評鑑教師可自行選擇採「新制」或「舊制」辦法進行評鑑。
1. 新制辦法:評鑑分數分為校級(佔70%)與系級(佔30%),總分100分,兩項加總達70分(含)為通過評鑑。
2. 舊制辦法:加權總分達平均最高分(180分)的70%,即達126分(含)為通過評鑑。
檢附貴院教師評鑑名冊(如附件4),紙本資料已於114年8月14日送至貴院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
感謝您的協助,敬請協助轉知並配合辦理。如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Best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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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
教學發展中心 教師專業成長組
吳萌蕙 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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