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00937號函規定略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等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據上,本校兼任一級行政主管教師、各院院長、系(所、中心)主任進入(含過境)大陸地區,應依上揭說明規定填具簡任十一職等以上申請表(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證明文件,於預訂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14個工作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長簽准後,由本室轉內政部申請。兼任二級行政主管教師及未兼任行政教師及同仁亦應事先經校長簽准並填具簡任十職等含以下申請表(申請表如附件二)。並皆請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三)
二、 依臺北市政府111年2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05759號函規定
略以:(一)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二) 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者,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三) 依大陸委員會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釋略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臺北市立大學
人事室
助理員 陳小姐
(02)23113040#1702
附件一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 .odt
附件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附件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docx